周光权:我认为,主要误区有三个:一是一旦防卫结果严重就直接宣告防卫过当甚至否认行为的防卫性质。尤其是出现死伤结果后,司法人员总是怀着“有罪推定”去思考问题,根据防卫结果先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再去寻找防卫起点上的支撑依据。二是错误理解不法侵害。比如,在侵害者非法侵入住宅或者实施一般性挑衅的场合,许多判决都否认存在防卫前提,仅以被害人有过错一语带过。在个别判决中,甚至将不法侵害限定为“严重侵害”,大大限缩了正当防卫成立的空间。三是轻易认定“互殴”,使得正义向非正义屈服。司法上极易采用的观点是:一方遭受侵害之后进行反击,如果对方并未由此停止侵害,而是继续攻击的,双方必然陷入相互打斗的胶着状态,这就是“互殴”或“相互打斗”,就应该排除成立正当防卫及过当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