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从中国现行外资立法模式来看,中国采用国内经济立法与外商投资立法并存的“双轨制”立法模式,对不同主体的同一调整对象,制定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
最后,从中国现行的外资立法框架来看,是以对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的调整为主,以调整中国海外投资法制为辅。而在对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调整的框架,又是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及相应的实施条例构成的“三资企业法”为主,辅之以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登记设立、出资的时间和方式、税收优惠等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的。这些涉外投资法规大多体现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同时也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作了若干的限制,形成了对外资的鼓励与限制并存的局面。
二、加入WTO对中国外资立法的影响
中国于2001年11月加入了WTO。一方面,加入WTO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加入WTO意味着我们又必须从制度上、观念上发生转变以适应WTO的要求,应认识到中国在享有WTO成员方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WTO成员方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方面是将WTO的基本法律原则运用到中国国内法。仅从中国外资立法的角度来看,《TRIMS协定》的签订对中国现行外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与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