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嘉二十七年,六月,浩被诛。史言其以史事,云:初大祖诏尚书郎邓渊著国记十余卷,编年次事,体例未成。逮于大宗,废而不述。
神?二年,宋元嘉六年。诏集诸文人,撰录国书。浩及弟览、高谠、邓颍、晁继、范享、黄辅等共参著作,叙成国书三十卷。及平凉州之后,复命浩监秘书事,以中书侍郎高允、散骑侍郎张伟参著作,续成前纪。
著作令史闵湛、郗标,素谄事浩,乃请立石铭,刊载国书,并勒所注《五经》。浩赞成之。恭宗善焉。遂营于天郊东三里,方百三十步,用功三百万乃讫。
浩尽述国事,备而不典,而石铭显在衢路,往来行者,咸以为言,事遂闻发。此《魏书》之辞。《北史》云:“北人咸悉忿毒,相与构浩于帝。”其辞较《魏书》为重。盖浩之死实非以史事,后人不知其真,以其见戮之酷,谓其触忌必深,传之久,不免增益其辞;李延寿亦不知其真,遂采之以改《魏书》也。有司案验浩,取秘书郎、吏及长厤生数百人意。状浩伏受赇。其秘书郎、吏以下尽死。
夫魏史之伪造不足信旧矣。以魏威刑之峻,浩安敢显触其忌?浩若欲传其真,自可以作私史。果触其忌,闵湛、郗标,安敢请刊?恭宗亦焉得而善之?且史事之发,与浩同作者,皆一无所问;仅高允,于浩被收时召入诘责,旋亦见释。其后允久典史事,史称其所续者仍浩故事也。然则浩书亦迄未尝废,触北人之怒者安在?而浩之诛也,清河崔氏无远近,范阳卢氏,大原郭氏,河东柳氏,皆浩之姻亲,尽夷其族。浩幽执,置之槛内,送于城南,使卫士数十人溲其上,呼声嗷嗷,闻于行路。史称自宰司之被戮辱,未有如浩者。此岂似以史事获罪者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