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溪无奈地耸耸肩:“所以这次要帮她一并争取。她自己事先也试着打电话问仲裁了,对方听了她的情况,也回复说‘可以要求’。”
汪静点了点头,她明白那是仲裁服务热线一贯的保守性肯定用语,接着说道:“没合同,倒好办了——既然双方事先没有具体约定,也许全部按照法律来,她反而能多争取一些利益。”
“我也这样认为。按照去年的新《劳动合同法》,每个月双倍的工资补偿起码是跑不掉的。不过有个问题,Amy告诉我,这家公司每个月给员工发的餐费补贴,是让大家交回一百五十元的文具发票来充抵,而发票的抬头,却要求写另一家公司的名字。”
汪静会意:“你的意思是说——实际与她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并不一定是表面上的这家?”
“不能排除。”陈溪点点头,“大公司挂小公司,一家母公司有多家子公司,然后名头在公司里混着用,例如都是叫‘陈溪公司’,但有的是‘陈溪管理咨询’,有的又是‘陈溪文化培训公司’……这种情况挺多见的。但是她申诉的时候如果将‘被诉主体’搞错了,后面可就全部作废啦!所以我想问问你,怎样才能确认这两家公司之中,到底应该诉哪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