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长乡政府与黄启发所签合同无效,流长乡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掌握程度明显高于黄启发,确定流长乡政府对合同无效承担70%的过错责任,黄启发承担30% 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转包合同无效,黄启发、王洁返还防护林,流长乡政府返还转包款并赔偿70%资金占用损失和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 典型意义
本案系林地转包合同纠纷。依据《森林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作价入股外,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本案中,合同当事人约定转包防护林林木、林地,将防护林地用于从事农业项目种植生产经营,更改了防护林的性质。本案判决认定转包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符合《森林法》“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
的立法目的,亦符合《森林法》关于防护林为“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的分类界定,对于同类案件认定林木、林地发包、承包、转包等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参考意义。本案判决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考虑到案涉林地已栽种经济作物的实际情况,判令承包人收获后返还,在返还林地前对林地内的植被妥善保护,在收获时应当采取最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收获方法,兼顾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