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谈判的双方最关切的是自身的利益,即体现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大小,除非特殊情况,一般谈判者不会作出损害自身利益的决定。在日常生活中,有的商品打折降价出售,也并不能说商品所有者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而是在他看来,降价的利益比不降价的利益要多,两利相权取其重。谈判中也是这样,除非你使对方认为让步会带来更多的利益,否则对手是很难让步的,任何人都不会轻易损害自身的利益,除非他得到相应的回报。根据这一普通的规则,在谈判进入相持阶段后,要想获得对方的让步,必须欲求故予,即以牺牲小的利益,换得更大的利益,这就是让步。在实施这一行动时,不能对开价一口咬定,毫无商量的余地,而要以商量的语气同对方协调解决利益分歧,在做出相应的让步时,以换取丰厚的回报。
在给予对方一定利益的时候,不能盲目,一定要在恰当的时机,以合适的方法换取足以值得的利益,只有经过缜密的考虑以后,才不致出现失误或得不偿失的情况。首先,在时机的选择上,要在其他一切方法都无法促使让步的情况下,再给以利益,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给予对方利益表示友好,因为这种所谓的“友好”往往会被对方认为是软弱,而且成为对手制服你的手段。例如某县委书记,为单纯追求引进外资的总量,以作为自己升迁的业绩,在该县企业同外商谈判中,给中方代表律师下了死命令:只要不违法,无论怎样,只要达成协议即大功告成。这种思想指导下,该律师谈判刚开始,便对外商百般奉承,滔滔不绝地许下很多诺言,给外商很多好处和利益,外商当时以为是圈套,竟吓得不敢谈了,后经实际了解,才知道是真实的情况。于是就利用中方的这种心理,处处刁难,以极苛刻的条件促使中方签订了协议。合资经营后,中方亏损2 000多万元,而外商获利近5 000万元。抛开县委书记干预不说,律师一开始就毫无意义地给予对方很多利益,这是最愚蠢的,对于不劳而获的事物,人们通常都不加珍惜,不加感激的。此例中,外商非但不感激中方给予的种种利益,反而以此为媒介看到了中方的软弱可欺,开出极为苛刻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