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想指出,最强烈的个人痛苦——那些能够真正突出“伤害某人”所涉及的东西以及经常导致自杀或谋杀的东西——也都以爱的过程的存在作为其限阈。
我将假定下列几个一般原则:
·恶存在。
·恶必须与人类动物用以坚定保持其存在、追求其利益的暴力——在善与恶名下的暴力区分开来。
·尽管如此,不存在极端之恶,不然就要澄清这一区分。
·只有当我们从善的视角来把握恶,并因此通过真理—过程来把握“某个人”时,恶才可以被看作是不同于老生常谈的掠夺行为。
·其结果是,恶并非人类动物的范畴,而是主体的范畴。
·只有当人有能力成为不朽的存在时,恶才存在。
·真理的伦理——作为忠诚之一致性的原则,或作为格言“继续往前走”——正是那个试图挡开恶的东西,这个恶是使得每一单称真理成为可能的东西。
我们还需要将这些命题连接在一起,使之与我们所知道的关于真理的一般形式一致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