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百花公司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和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花岗区分局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百花公司的名称已于2004 年9 月30 日变更为雪清公司。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 上诉人的公司名称如何认定? 2.《资产折换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效力是否已被生效判决确认? 3.《资产折换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4. 抵押权消灭时间有无必要认定? 5. 上诉人在抵押权未消灭时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能否驳回?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第一点。上诉人百花公司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其公司名称已变更为雪清公司,且这个变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被上诉人浩鑫公司对此也无异议,故应当将上诉人的公司名称确定为雪清公司,原百花公司的诉权依法由雪清公司承继。在一审立案时,由于雪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更名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故一审仍将百花公司列为本案诉讼当事人,并无不当。雪清公司关于一审认定诉讼主体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