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 分别情形, 予以处理:
(一) 当事人没有争议, 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 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 开庭前可以调解的, 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 根据案件情况, 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 需要开庭审理的, 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 明确争议焦点。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 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 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