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 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
查,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
查,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