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第22条主要是通过“磋商”这一外交手段来解决争端,并无实质上的法律意义。而本条则是具体阐明了相关的法律问题:提起磋商的前提条件、缔约方全体的介入和报复。
本条第1款主要规定了一缔约方提起磋商的条件,即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被抵消或受到减损,或者使本协定规定的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该规定并未对“利益的抵消或减损”进行解释,而是规定了三种导致“直接或间接可享受利益受损、本协定规定的目标实现受阻”的情况:(1)另一缔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总协定下的义务;(2)另一缔约方的任何措施,不论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3)任何其他情况的存在。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争端都是基于“利益的抵消或减损”的理由被提起,主要原因在于“利益的抵消或减损”是具体的事实,比较容易证明,而“本协定规定的目标实现受阻”是一个比较模糊、难以举证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