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革中小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还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以后,一场以实行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
校长负责制有利于实现学校管理权力与管理责任的统一,是提高中小学校管理效率,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的必然要求。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有利于增强学校的主体意识,最大限度地激发学校内部的办学活力。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中小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的改革举措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许多地方在试行校长负责制的过程中,还将校长负责制与定编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等学校内部的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