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的下一步工作,将从研究所谓“劝导性定义”开始,这种定义常常按习惯包含在第二模式之中。既然这种定义在道德上不是中性的,既然分析必须努力保持这种中性态度,因此现在的工作既不会为任何一个定义辩护,也不会排斥其他的定义。但以指出它们性质和功能的方式来研究它们的典型例子,这还是可能的。
注释
[1]这里使用的态度这个术语,与佩里(R.B.Periy)所说的“兴趣”具有同样广泛的含义,参见他的《价值通论》(朗曼·培林,1926),尤其是115页。
[2]上面所提出的全部例子中,除了具有态度上的分歧外,还潜存着信念上的分歧。任何不是人为勉强杜撰出来的例子,都难免如此。但是对于我们用这些例子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言,还是合适的。
[3]参见3页(边码,下同)。
[4]参见21页。
[5]《伦理学》(亨利·霍尔特,1911),100~102页;《哲学研究》(哈考特·布雷斯,1922),333页。在P.A.希尔普编辑的《G.E.摩尔的哲学》(埃温斯顿和芝加哥,西北大学,1942)一书中,收集了本作者以《摩尔反对伦理自然主义的一些论据》为题目的文章,该文对上述论据和类似论据的东西作了详细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