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哲学家们(无疑也存在其他人身上)随处可见的错误观念相反,我们不能说公正的规则存在于公共领域,而偏袒在私人领域则是允许的。尽管如此,我们必须强调,对公正的范围是有限定的。常识性道德坚持认为,人们要求自己的孩子对父母要持一种公正标准,但是并不要求在自己的孩子与他人的孩子之间保持公正。(然而,这并不是允许他们不顾一切地为其孩子谋利,我将在本书的最后部分即第42节再讨论这个问题。)同样,当一个人面临要从一个燃烧的建筑里营救其妻子还是营救别人的选择时,常识性道德并不要求他会对此公正地做出决定,即,只考虑要求被营救的候选者的竞争性要求,而不考虑其中一个是他的妻子。(我将在第9章对这个被用烂了的哲学例子给予详细说明。)
根据常识性道德,某些选择可以合法地基于这种确定因素,即,设想法官和官僚都排除了他们自己的考量。关于此,一个不错的例子是择友。我们之所以同一些人成为朋友,不是因为他们在一系列客观特征上比我们遇到的其他人得分更高,而仅仅是因为出于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我们喜欢与他们为伴并想和他们建立联系。任何不墨守成规的人都不会想这其中有什么不合时宜的地方。这不是说,常识性道德没有能够让人们理智交友的资源。我们可以说他已然是近墨者黑,或者说他的择友背叛了社会上的攀附之风,或者表现出了种族偏见或伦理偏见。但我们仍然不认为该错误是因公正的缺失。他并没有推卸某种责任;毋宁说,他有做自己喜欢的任何选择的道德权利,不过他实际上对权利的运用反映了他性格上的缺陷。(要了解有关这种“道德权利”的更详细的讨论,可见第12节的最后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