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商某气得脸色发白,两位辩护律师也感到十分气愤,这种情况是万万没有料到的,如果不加驳斥,难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使被告因心理严重失衡而过于激动,影响审判效果。可是驳斥的角度又不好选择,因为他打出的旗号是分析犯罪根源。律师冷静下来,考虑对策,终于找到了反攻的突破口。按照公诉词的说法,其中有些行为不仅已构成犯罪,而且比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还要严重。于是,律师把其中一些内容和数字迅速记录下来,这些内容成了驳斥对方的重磅炮弹。
在开始辩论的时候,辩护律师针对公诉词首先做了一些一般性的驳斥,比如,法庭上控辩双方应有的态度、公诉人的立场、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关系和地位等。进而指出,“法庭既不是控辨双方互相攻击的场所,也不是控方侮辱、攻击被告人的场所,法庭上的每一句话都要有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十句话九句空’,空在何处?必须拿出事实来。难道顺口溜也可以作为公诉词的内容?也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吗?如果可以这样做。那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岂不成了一句空话?”最后,直指要害,击中了对方致命之处。辩护人重复了公诉词中列举的几项已经构成犯罪的却又在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事实,严肃地指出:“上述行为早已经构成犯罪,而且犯罪的程度远远超过了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但是,对于这些罪行公诉人却没有向法庭提出庭控。原因何在?这个问题公诉人必须做出解释。辩护人认为,这种行为只存在两种可能。要么是公诉人袒护被告,避重就轻,在起诉书中回避了更加严重的罪行,若如此,就是徇私枉法;要么就是公诉人无中生有,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到被告头上,借发表公诉词之机肆意贬低被告的人格。除此之外,不可能再有第三种解释。因此,公诉人对此必须承担责任!”这样就扭转了整个局面,公诉人也因为过分地使用激将法而感到无地自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