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第二种方式,理智者的共同善是精神在其中互相交流之社会的可理解的财富。这一社会财富——精神在与它的联系中完成了共同事业——或多或少完全地复归于每一个精神者。在这个意义上,它毫无疑问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善或共同善的一个模式——没有组织化的社会团体,并且,以某种方式,广阔的和散布的方式,它是某种比每个人的特有善更好的东西。从其广度来看,或从显示了对真理之寻求的不同方面的多元的观点看,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和圣托马斯的情况,比只有圣托马斯的情况要好,即使我们乐意为了圣托马斯没有所有其他的人也行,有路易斯布罗克和伪狄奥尼修斯、杰楚德和锡耶纳的凯瑟琳、圣泰瑞莎和克劳斯的圣约翰的情况,比只有克劳斯的圣约翰的情况要好。但是,绝对地讲,每个精神以一种个人的和独自的方式,带着通过神学知识获得的真理,带着通过沉思认识到的上帝而参与其中的交流,比精神从彼此那里所获得的可交流之文化的财富更好。因此,超越的法则仍然对精神的共同体有效,正如它对每个人类共同体来说有效一样。个人仍然会超越精神的共同体,并且要求更多,至少只要它所参与的共同体不是超自然的社会,超自然的社会生活是与上帝交流的生活——是教会本身,超自然的社会善与个人善是同一的。在圣徒的共同体中,个人不再倾向于超越共同体以进入一个更好的社会,因为正是在教会本身之中,他完成了对神的生活的参与。于此,在不同的方面,个人寻求共同体和共同体寻求个人的事实就更加真实了。因为对教会来说,存在一种共同的事业,这种共同的事业是持续的赎救,每个人就好像部分受命于整体的事业一样受命于它。但是,这一共同事业本身受命于每个人的个人善,受命于每个人与上帝本身的联合,受命于赎救对每个作为单个人的人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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