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想象一下这个完全一贯的形式是如何起作用的。“作为价值,所有的商品都表达了同一个单位,人类劳动和可交换性。因此,一个商品可以与另外一个商品交换,只要它有一个使它作为价值出现的形式。”[9]商品构成了一个连续的循环(商品——货币——商品——等等)。这个循环又与其他类似的循环相连,它们的总体就是世界范围内无穷无尽的商品流通。每当一个商品消失,或者因消费而被损毁,另一个——与它等价的——商品就会填补它留下的空白。其结果是交换的普遍平衡,只有当一个或多个位置一直空着,当链条出现断裂,这种平衡才受到威胁。这种结果自身是和谐的——至少经济自由主义持这种观点,它接受、促进、提高商品流通,假设了市场体系自动的自足性。然而,不论是好还是坏,认为自由贸易能自动调节并最终导致交换的和谐平衡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这个观点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会是真的,例如,如果只有制造者是交换的人类载体,或者所有的生产和消费都保持同样的速度,商人在其中仅仅履行中间人的职能。事实上,有一种商品打破了这个循环,摧毁了这个和谐。这种商品就是劳动。为了使劳动成为跟其他商品一样的商品,在商品流通的无尽循环中占据一席之地而不打破这个循环,就需要劳动者将自己的身体和灵魂出卖给任何一个希望购买他的人。这是奴隶甚至封建领主的“追随者”的处境。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价值和他在无尽的商品链条中的位置仍然未被指明,因为尽管他的身体和灵魂的确属于另外一个人,但他自己并没有购买任何东西。为了使他们自己成为购买者,即为了实现商品的一个普遍化扩展,劳动者必然是不应该被出卖的。劳动者不得不将什么作为商品出卖呢?不是他自己,不是他的人格,仅仅是他的劳动时间,他的劳动力。因而他仍然是自由的,可以成为持续的商品流通的一部分。更为确切地说,他一方面作为出卖者和购买者成为这个持续的流通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则作为连接商品所有者和交换者的契约关系(将法律形式附加到交换价值的形式总体上去的那些关系)的要素。从而,那些除了他们的“劳动”之外就无物可以支配的人,以两种身份变成了这两种形式的循环中的纽带——一方面作为生产者和购买者,另一方面则作为出售者和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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